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2016 年 12 月公布)以及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 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 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按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 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许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监察处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科技处、团委、保卫处、法制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相 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情况可临时增 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组成总人数为奇数(限制在 15 人内)。其中,教师代表 1-2 人,学生代表 2-3 人。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承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登记 和资格审查,汇总材料,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受理或驳回 申诉,并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会议的协调及处理申诉处理委 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决定受理或驳回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三)审查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 定的,报请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理决 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 渎职、失职行为;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 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 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检举 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核实、 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和申诉处理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 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应载 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 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本人签名; (六)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 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 期为准;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 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 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复查核实、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诉学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5 日,延长以一次为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 申诉。 对在申诉时限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 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申诉 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 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行 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为 9—15 人(不少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 2/3),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选定,其中应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复查工作的委员确定后, 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对复查工作的委员提出回避申请, 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该委员是否回避。主任的回避,由申 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 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 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建议维持。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理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一)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二)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三)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结论的生效。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刻生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 其委托人)和被申诉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如本人 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10 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对于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报告提交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部门重 新研究并于 15 日内作出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制作 3 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执 1 份。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人) 若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 效。受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可 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按照在校生办理。 受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提起申诉期间继续留在学校,但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学校有权要求学生暂时离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许昌学院学生 申诉处理办法》(校政学字〔2005〕23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