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贯彻落实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预警教育是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预警教育等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一、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黄色预警范围: (一)每学期开学未如期注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 (二)一学期内有2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三)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比前一学期严重下滑者;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 10 学时即将受到警告处分者; (五)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沉溺于网络或其它不良活动,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者; (六)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的轻微心理或行为异常征兆者,如沉默不语,精神恍惚,情绪反应与环境基本一致,有轻微失控; (七)其他学业方面如学习态度不端正等需要预警者。 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橙色预警范围: (一)一学期内有3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即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四)考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五)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明显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如无法正常出勤,宿舍等人际关系紧张,情绪反应过度或经常失控。 (六)打架斗殴、赌博、通宵上网、沉迷网络游戏、使用大功率电器、校外租房、醉酒、破坏公物、不尊敬师长、扰乱课堂秩序、散布不良言论等未造成重大后果者以及其他重大违纪事件者; (七)其他在学业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或困难需要给予预警者。 三、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红色预警范围: (一)一学期内有 4 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自入学以来,至今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 4 门及以上者;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30 学时即将受到记过处分者; (四)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者; (五)第八学期,除本学期课程与毕业设计外,仍有其他学分未修完者; (六)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严重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如行为紊乱或古怪,出现幻听,幻视觉,情绪与行为反应明显不一致,有自伤自残或者有自杀倾向等; (七)打架斗殴、赌博、通宵上网、沉迷网络游戏、使用大功率电器、校外租房、醉酒、破坏公物、不尊敬师长、扰乱课堂秩序、散布不良言论等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者以及其他重大违纪事件者; (八)其他在学业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困难需要给予警示者。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二级学院分类统计预警学生名单,填写《学院学生预警情况汇总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条 二级学院对每学期进入预警范围的学生,下达《许昌学院学生预警教育通知书》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签字确认后的预警通知书原件保留存档于二级学院内,复印件交于学生本人。二级学院应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督促预警学生制定整改计划并参加相关辅导。 第六条 针对预警对象不同层级,具体预警工作流程如下: 对黄色预警学生,预警工作主要采用警示谈话的方式,沟通分析学生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协助其制定解决方案和学习计划,并填写《学生预警教育谈话记录表》 对橙色预警学生,预警工作采用警示谈话与家长电话联系相结合的方式。除进行预警谈话外,保证每学期至少一次以电话等形式联系学生家长,提醒家长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辅导员要记录与学生及家长的谈话情况,及时在《学生预警教育谈话记录表》相应栏目内规范填写。对家长的反馈意见,各院系要及时整理汇总。 对红色预警学生,预警工作采用警示谈话、电话联系家长与邮寄纸质预警材料相结合的方式。二级学院须向学生家长寄发《学生预警教育通知书》《许昌学院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通知书回执须及时收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家长来校就预警学生的情况进行面谈。若家长来校不便则至少保证每学期三次以上主动与家长以电话等形式联系,交流学生近况,并在《学生预警教育谈话记录表》相应栏目内规范填写谈话记录。 第七条 学生本人要根据谈话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书》并由辅导员保留整改计划书原件,复印件由学生或家长保存。辅导员要进行跟踪教育,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八条 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应关注、关心、跟踪教育预警学生;针对学生出现的心理或精神问题,应及时聘请专业人员给予干预治疗。 第九条 二级学院为每位预警学生建立预警管理档案,并作好动态跟踪管理。预警教育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每学期末整理归档(预警档案包括学生成绩单,预警教育通知书、预警教育谈话记录表、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整改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