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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作者: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新时期党的高等教育思想,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学〔2017〕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定综合及单项奖学金的直接依据,作为评先表优和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指标,测评成绩计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方式以个人申报、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指标体系及测评办法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两项,其中基本素质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素质等3个方面组成。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 总成绩=思想品德(15%)+学习成绩(70%)+身心素质(5%)+发展素质(10%)。

各指标体系所占比重原则上不能变更。

第八条 思想品德素质

(一)思想政治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校园正常秩序;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理论学习。

(二)精神文明

自觉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文明作息,文明就餐,文明用语,文明离校;认真做好宿舍集体卫生。

(三)遵纪守法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自觉遵守学校、二级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学习态度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教学、实践活动和学习讨论;服从教学管理,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弄虚作假,上课不玩手机,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课。

第九条 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计算采用算术平均法,即学生各门必修课成绩乘以该门学分,再将此成绩相加除以必修课学分之和。

公式表示为:学习成绩=∑(必修课成绩×该门学分)/必修课学分之和。注:免修课程、选修课程不纳入计算。

第十条 身心素质

(一)积极参加体育教学、体育竞赛,掌握一定的运动技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二)积极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三)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

(四)积极参加校内文艺活动。

第十一条 发展素质

(一)参与科研项目,出版著作,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在校内外媒体上发表文章作品等;

(二)参与各类学科竞赛、专项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及获奖;

(三)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文体活动及获奖;

(四)取得专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五)成立创新创业团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六)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满兵役;

(七)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服务或参与学生服务管理工作;

(八)获得二级学院及以上荣誉;

(九)在班级、社团、宿舍及以上部门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

(十)二级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条件。

第十二条 当年有以下行为的,应在总成绩中进行核减: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核减 50%;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核减 45%;

(三)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核减 40%;

(四)受到警告处分的,核减 35%;

(五)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核减 30%;

(六)受到二级学院通报批评的,核减 20%;

(七)二级学院认为其他应当核减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分别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评议)小组。

(一)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各院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团总支、学生会负责人及辅导员等为成员。

(三)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或班级导师担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成员原则上 5-7 人,学生代表成员不少于 3 人。

第四章 测评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底前完成。

(一)个人按照二级学院实施细则,提交原始证明材料,填写《测评表》;

(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审查核算,测评成绩公示3 天;

(三)二级学院汇总各年级专业的测评结果,复核、排序后公示 3天,测评成绩留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提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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